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制定社区养老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费用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