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