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同级养老机构应当统一建设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