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管理,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