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用途、拆除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之上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面积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