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