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