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六十七条有效本市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鼓励污水再生利用,逐步保障生态环境用水,实现用水量与水资源量的平衡,恢复地表、地下水体合理的水量、水位。水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或者进行水资源调配时,应当统筹考虑再生水与地表水、地下水的利用,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生态环境、工业、农业用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