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大口井、废弃机井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艺,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