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

(二)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

(三)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

在地下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