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二)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三)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在地下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