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驶入;

(二)从事网箱养殖;

(三)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地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