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十条有效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驶入;(二)从事网箱养殖;(三)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地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