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采取停止取水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