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采取停止取水等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