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