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五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