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