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在厂区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