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对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