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五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