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对高污染、高耗水行业加以限制。禁止新建、扩建制浆、制革、电镀、印染、有色冶炼、氯碱、农药合成、炼焦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小型生产企业限期关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发展改革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鼓励、限制、禁止的行业和产品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