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立标志,并将排污口地理坐标等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务部门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