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立标志,并将排污口地理坐标等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务部门的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