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确定本市各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水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出水,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对其所排放的废水,应当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