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完善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监测网络,并逐步实现生态环境、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共享。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