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供热等领域或者系统的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能规划应当包括编制依据、节能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