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与区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节能目标、节能考核评价标准应当结合各区发展水平、区域功能定位和各类能耗所占比重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