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本市节能领域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或者本市需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本市制定的地方节能标准应当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