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十七条有效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行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或行业内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