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三山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二)非法猎捕以及主动攻击、追逐驱赶、擅自投喂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四)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设置禁止标识等方式,向公众告知前款规定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