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三山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公众可以在三山范围内从事的户外运动、生态旅游体验、自然教育等活动,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游憩线路。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依托三山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面向公众常态化提供自然教育、历史文化宣教等公益科普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