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十五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必须对社会开放,开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百天,每天不得少于八小时;受季节限制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由市体育部门另行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惠向儿童、学生、教师、老年人和残疾人开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