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必须对社会开放,开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百天,每天不得少于八小时;受季节限制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由市体育部门另行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惠向儿童、学生、教师、老年人和残疾人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