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