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向社会公开。结合功能定位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生态化建设,构建相对科学完善的产业生态链,为经营主体提供良性循环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制定并动态更新产业链招商图谱,推动完善招商促进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