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展期、续贷等业务。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