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不得设置差别化门槛阻碍中小微企业、外地经营主体参与竞争。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