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将经营主体列入失信名单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营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并申请信用修复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应当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