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推行涉企法律文书送达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经营主体应当承诺对填报的住所地地址、电话、邮箱真实性负责,以及时有效接受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和仲裁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