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检查流程,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检查事项,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工作机制。

推行“综合查一次”和日常检查集中开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多项涉企行政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后实施联合检查,并可以推动相关涉企行政检查集中在同一时段开展。

坚持服务为民、文明执法,运用提醒告诫、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