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线上和线下政务集成融合服务,实现政务服务线上一个门户、一网通办,线下一个平台、一窗通办;推动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者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向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并对部分涉及企业的高频审批事项推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依法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办理条件和环节。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