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现场检测查验事项全面推行预约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授权服务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适宜直接向服务窗口授权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或者向政务服务大厅派驻具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置专用窗口,及时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