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广企业开办登记、变更登记全程电子化,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推动同步联办企业登记相关业务。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施行企业住所告知承诺制。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