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管理监督,因地制宜建立供水网格化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和服务,接受自治县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