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配合等相关工作,配合供水单位对供水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维护和检修抢修;指导工程受益村组落实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确保发挥更大效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管护工作,调处村(居)民之间的供水用水矛盾纠纷。积极组织村(居)民和单位参与农村饮用水供水、节水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