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在水事纠纷中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故意毁损农村供水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依法执行水事公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