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