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职权责令改正;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