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优先实施城乡联网供水工程,逐步实现同网、同质、同服务。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组织建立集监控、调度、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县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省、市级农村供水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推广使用智能水表、远程控制等先进技术,建立“互联网+城乡供水”的管理模式,保障供水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