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供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引泉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