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定;跨行政区域的工程供水价格,由上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由供用水双方协议确定。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