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制定并完善全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供水单位制定和演练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专家库和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县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和程序;配备应急供水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状态下基本供水能力。

发生供水水源污染、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大范围供水中断或水质超标时,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