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运行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合理划定农村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供水单位负责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统一、规范的界桩、警示牌、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并负责其日常巡查和维护。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的具体标准,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